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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运损失可否按照误工费来主张?
2017-11-24 01:06:39 来源:李珍律师
导读:出租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医疗期间出租车停运损失(车辆承包金损失)可否按误工费来主张?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大争议,下面,就类似的案件进行简要分析,揭开误工费这张神秘的“面纱”!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分析:医疗期间出租车停运
2015年3月15日6时20分时许,孙X驾驶京牌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高速路天竺出口时,吴X驾驶京牌车辆经过,两车接触,造成孙X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吴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无责任。孙X的伤情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为X级,伤残赔偿指数10%。经查,吴X的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孙X除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等人身损害外,还要求被告赔付受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35740元。
法院判决:孙X车辆停运损失21443元并入18000的误工费。
经审理认为,1、误工费:医生建议原告连续休假且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故认定孙X误工期为136日,根据出租车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酌定误工费18000元;
2、车辆停运损失:因为孙X驾驶的京牌小客车系运营车辆,该车受损修理必然导致孙X车辆停运损失的发生,且有医嘱建议休息,故孙X主张车辆修理期间以及因伤休息期间的车辆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另,岗位补贴以及燃油补助费均不因车辆停运而减少,应当在停运损失中予以扣除。本院据此认定:孙X车辆停运损失21443元,因车辆停运损失和孙X受伤有关,故并入误工费列明。
律师说法:停运损失应该并入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1999年2月11日公布 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法释[1999]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此复
停运损失费为:从被撞那一天起计算,直到可以恢复营运为止。一般以天为计费单位;误工费的计算就比较麻烦了,一般情况下,营运车辆的司机都会口头表示一天需要XXX元作为补偿,而事实上,往往他们报价会比较高。真正的计算方法应该为按照当地营运车辆司机的最低工资以天数为单位计算。当然,如果碰到的为双班司机,那么就需要赔偿双份误工费了。
①、受害人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按实际减少的劳动报酬计算,即月平均工资÷30天×误工天数;
②、若受害人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工资与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当,按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即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60×误工天
综上分析,结合案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就是“出租车停运损失可否按照误工费来主张?”案例的相关介绍。如遇纠纷,请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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