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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付临时牌照?
2018-04-03 14:03:00 来源:李珍律师
导读: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临时牌照为理由拒绝赔付?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临时牌照也是牌照
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S”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可以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警大队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交通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真是应了那句老话,“投保容易理赔难”,杜先生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8万余元、违约金等1千余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先生投保了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保险费用,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保险公司在杜先生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交通事故后,应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号牌,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杜先生交纳了保险费,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是,杜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临时牌照也是牌照,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无据
本案中杜先生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该车还没有正式牌照,而是使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牌照,保险公司并未以此为理由,拒绝与杜先生签订保险合同,而当杜先生投保10天后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杜先生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有一项免责事由为“发生保险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但是临时号牌也是国家法律允许的上路行驶的牌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可见杜先生使用的临时牌照在取得正式牌证前就是有上路行驶资格的证明,杜先生并未违反这项免责条款。
另外,如果保险公司的本意是要将使用临时牌证列为免责事由,应当与杜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只有当杜先生取得正式牌证后,保险合同才生效”,将其作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双方并没有这样做。杜先生已经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杜先生也交了保费,按照目前各保险公司的通行做法,投保人交纳保费后,保险合同生效。所以二者之间的合同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遇纠纷,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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