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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017-11-11 02:22:12 来源:李珍律师


车撞狗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导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但部分养狗人对自家宠物犬的安全问题却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导致“车撞狗”的事故频频发生。那么,车撞狗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又该如何界定赔偿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车撞狗

40岁的向某年轻时就喜欢养狗,今年2月,他在网上以2500元的价格向山东一家养狗场购买了一只幼年马犬。收到小狗后,向某十分喜爱,平时将它拴在自己开设在紧邻马路的小超市门口。今年3月13日,向某像往常一样将小狗拴在店门口后便去工作了,没想到绳子没拴紧,小狗挣脱后跑到了马路上。此时恰好林某开车经过,避让不及,车直接撞上了小狗,小狗当场死亡。因私下调解未果,向某将林某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林某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审理认为,向某所饲养的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的市场询价,其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2000元。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林某在驾驶车辆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该案原告、狗主人向某未将狗拴住导致小狗直接闯到马路上,作为狗的管理人,对该次事故同样负有责任,因此,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对于交通事故,我们一般认为是涉及人的交通意外事件,那么,车撞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宠物犬既然是一种个人财产,因此,狗的死亡肯定会造成狗主人财产的减损,所以,根据这条法律,车撞狗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

据了解,与宠物犬死亡有关的交通事故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一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因为无法在如何处理上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法院民事庭的法官表示,对于此类纠纷,在确定损失的数额上,大致会作这样的判决:如果宠物仅受伤,确定的损失数额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但该医疗费不应超过该类品种宠物的市场购买价格;如果发生死亡的,根据宠物的品种价值等因素不同,参照市场购买价格酌情核定。然后,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和比例,确定是否需要赔偿,或者应该赔偿多少。

驾车人在行车过程中把狗撞死后,首先要立即将车停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尽可能把现场情况拍摄下来,作为必备的证据。至于之后的具体解决方法,主要涉及是否进行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在程序上,有两个解决办法,一是与狗主人进行协商,二是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解决。

一般情况下,如果损失不大,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法律途经。对于驾车人来说,对事故的发生要有一个基本的认知,狗只是个物品,如果狗是自己跑到道路上,首先主人有过错,因为明显放错了地方,道路是供车辆行驶的,不是供人遛狗用的。司机如果正常开车行驶,又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突然窜出一条狗跑到车轮下,想刹车都来不及,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财产性损失案件,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而且,撞死一条狗与撞死一个人是完全不同的,司机不会涉嫌交通肇事罪,不会产生交通肇事逃逸的后果,对此,作为司机毋需担心。

假如,司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撞死了狗,司机就有一定的责任。狗既然被定性为物品,就是其所有者的合法财产,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如同公民个人拥有的车辆、房产受到法律保护一样。《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也是为何必须赔偿的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士痴迷宠物,甚至将其视作家庭一员,因此,一旦宠物犬被车碰撞死亡,他们会以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要求司机赔偿,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对此,民事庭法官作出明确和简单的回答:这种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看出,只有“人身权益”受损才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狗虽然有生命,却非人的生命,显然不符合人身权益的定义。

此外,驾车与狗发生相撞的事故,有时会产生一种意想不到的情况。譬如狗主人没有看管好狗,导致其跑到道路上,司机为规避与它发生相撞,会本能地做一些紧急刹车等动作,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紧急避险”,并可能因此引发严重后果,如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这时,狗的主人有可能对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宠物狗,是一种爱好,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没有管好自己的狗,“横行霸道”,影响交通甚至造成事故,饲养人同样也要承担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总原则,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规定。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分析车辆驾驶人与狗主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或者过错的严重程度。对于“车撞狗”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对于“车撞狗”事故责任划分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各方的责任:车辆正常行驶无违法行为和过错,狗未用束犬链牵领的可认定狗主人全责;如果车辆驾驶人或者乘车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错的,根据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和狗主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经过调查无法确定狗主人的情形,记录调查得到的事实,将认定书交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并根据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对被撞狗确无主人,且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可按照意外事件处理。

综上,随着“车撞狗”类案件的增多,明确“车撞狗”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交管部门的正确认识对处理该类案件至关重要。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的案件,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注意做好走访和调查取证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尤其是对被撞狗的调查取证要做细,这关系到该类案件当事人是否包括狗主人以及各方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重要问题。

以上就是“车撞狗中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案例的相关介绍。如遇纠纷,请及时找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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