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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2018-01-05 01:52:08 来源:李珍律师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导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这一切本应该结束了,但是,受害人却后悔了,再次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赔偿

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汽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麻某某侄女女婿)、孙某某(麻某某侄女)、李某某(麻某某嫂子)从庆城县葛崾岘乡贾塬村驶往庆城县驿马镇,行驶至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至贾塬村村道1KM+600M处,遇左转弯下坡时发生侧翻后滑出路北,造成车厢内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麻某某及乘员孙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鉴定: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孙某某下肢损伤属重伤。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麻某某分别与伤者孙某某、李某某及死者刘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孙某某、李某某受伤所花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麻某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刘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0元、死亡赔偿金及其他费用42000元,共计92000元均被原告领取。现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继续赔偿。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得再起诉赔偿

被告人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汽车违反规定载客上道路行驶,遇弯道下坡未降低行驶速度,临危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麻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2000元,且已履行,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胁迫及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该协议即合法、有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生敏诉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

二、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反悔?

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具有合同性质。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合的时候,可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安交警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知,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在交警主持调解下,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原则上,应认为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只有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被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时,才可以起诉撤销该协议并主张赔偿,否则,即使主张赔偿,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赔偿的,在没有上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 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案例的相关介绍。如遇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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