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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2018-05-28 21:25:50 来源:
隐名股东在很多企业单位中因为资金等或者其他原因都会设立。实际也算是投资人的其中一种,但是隐名股东也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好也有坏,成立条件也是比较重要的。隐名股东的条件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缴纳股权投资款未确认为股东
2010年4月8日,张某向公司缴纳股权投资款人民币40万元,并取得公司签发的编号为225的《股权证书》,分别取得华立公司分发的股权红利46578元、64000元、8万元、88000元、64000元和48000元。张某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了《股权证书》,参与了公司股东会和红利分配,但公司至今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张某的股东身份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隐名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来说,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出资证明、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几方面进行把握:
1、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确立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成立、存续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标准。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或签署的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且具有公示的效力,因此,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2、出资证明。出资证明,是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的,即有该公司的股东资格。
3、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的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出资对公司成立、存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们往往特别看重对公司的出资,并把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4、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记载。工商机关的登记具有公示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的规定,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一般来说,只要登记机关有相关姓名或名称记载的,即应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上述原则,在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时,隐名出资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具备股东资格的。
本案中,公司2016年3月21日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报告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股东不能超过50人,但公司股东人数大大超过公司法的规定,为此决定按当时出资较多并在企业工作的股东为注册股东,按股东出资额在15万元以上的,排出了19名注册股东,然后把公司当时未注册股东的股权出资额相应平均后依附在19名注册股东的名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证据证明每一位缴款员工与登记股东之间存在隐名与挂名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没有相对应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及隐名投资事实。据此,公司19名注册股东以外的缴款人员在未与名义(登记)出资人订立隐名投资合同的情况下,尚不能被认定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即使张某与登记股东达成了出资意向,具备了被认定为隐名股东的条件,仍应依法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在符合公司股东法定人数的范围内,才能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张某要求确认其为华立公司股东,并主张华立公司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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